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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会被查!

1环评开工通行证: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需提前办理环评审批,未批先建属严重违法! 

2验收投产硬门槛:项目建成后必须通过环保验收,确保污染防治措施到位,未验先投将面临重罚! 

为什么不能“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1. 破坏政府监管体系

    建设项目应遵循先审批后建设、先验收后投产的法定程序。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制度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确保建设活动合法合规、有序进行。

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监管体系,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对项目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增加了后续管理难度,也可能导致其他建设单位效仿,形成不良风气,破坏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2. 违反建设程序、损害公共利益

   “未批先建”意味着建设单位在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就擅自开工建设,使得项目建设可能不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多方面要求。建设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如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周边居民生活等。未批先建可能导致土地资源不合理利用,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布局。若项目规划在生态保护区内进行大规模建设,未批先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未验先投”则是在项目竣工后,未通过相关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营,这无法确保项目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运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等问题,或者可能对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例如建设的桥梁未经验收通车,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危及过往行人车辆安全。同时,也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等不良影响,若工业项目未通过环保验收就投产,可能会排放污染物,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

“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会触犯哪些条例及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条例指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应当时刻敲响警钟,单位的负责人员也应当提升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时刻遵照、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申报、环保设施验收等工作,规范单位的环保管理,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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