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见违法情形与处罚
1)活性炭质量 / 运维不合规(最常见)
情形:碘值不达标(颗粒<800mg/g、蜂窝<650mg/g)、装填不足、超期服役)、失效不换、设施漏风/ 短路、不开启等。
定性: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大气法》第 45 条)。
处罚(《大气法》第 108 条): 责令改正,罚款 2 万 —20 万元; 拒不改正,停产整治。
中山典型判例:家具 / 印刷企业用低碘值炭、长期不换,罚款7 万元左右(如中环罚字〔2025〕1012 号、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796 号)。
2)台账缺失 / 造假 / 不完整(必查项)
情形:无采购发票、无碘值报告、无运行小时记录、无更换记录、无废炭联单、数据造假等。
定性:违反排污许可台账要求(《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 37 条)。
处罚:责令改正,按日计罚:1000 元—2 万元/天;拒不改正,可吊销排污许可证。
要点:中山重点查累计运行小时与批次碘值报告,缺一项即立案。
3)废活性炭违规处置(危废类)
情形:废炭混入一般固废、自埋/自烧、无危废合同、无转移联单、超期暂存等。
定性:危险废物管理违法(《固废法》第 112 条)。
处罚:处10 万 —100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停产 / 停业关闭;
涉及倾倒、走私,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
4)通过 “假治理” 逃避监管、VOCs 超标排放
情形:空炭箱、装废炭、故意不开启、旁通偷排、长期超标等,被认定为 “逃避监管”。
定性: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大气法》第 99 条)。
处罚:责令改正 / 限产 / 停产整治,罚款 10 万 —100 万元;情节严重,报政府批准停业、关闭。
二、中山本地裁量特点
轻罚(2—5 万):首次、轻微、主动整改、无超标、无投诉。
中罚(5—12 万):碘值严重不达标、装填不足、超期 3 个月以上、台账缺失关键项。
重罚(12—20 万 / 停产):多次违法、造假、旁通偷排、超标严重、拒不整改。
台账按日计罚:一般3000—8000 元 / 天,整改逾期继续累加。
三、合规红线
炭:碘值达标、足量装填、≤500h 必换;
账:票 / 报告 / 小时记录 / 更换照片 / 联单全链条;
废炭:HW49、资质处置、五联单、不落地;
设施:正常开、不漏风、不旁通、不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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